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速連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被上訴人 巨葉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佳榕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