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康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臨時管理人 陳士綱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昱恆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志忠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11時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