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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書豪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昱棋律師
被  上訴人  許鑒隆  
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林煒倫律師
            陳翊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宋書豪為上訴人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温雅貴,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變更為宋書豪,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本院卷第507頁),宋書豪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