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鄭宗旭
被 上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9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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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幣484,848元: 以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2月7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幣現鈔賣出匯率4.457,折合新臺幣2,160,9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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