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春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劉忠和  

           送達代收人  林維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一部附帶上訴,本院於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之其餘附帶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訴外人李紫妤(下逕稱其名)於民國88年1月30日結婚,育有2名子女,後於109年間,李紫妤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開設理髮店,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大樓之住戶,因地緣關係至前開理髮店剪髮而認識李紫妤,詎上訴人明知李紫妤為有配偶之人,且自身亦有家庭,竟與李紫妤過從甚密、發展近3年之不倫戀情。被上訴人起初不知上情,嗣於112年5月某日深夜李紫妤洗澡時,被上訴人在房內看見李紫妤手機螢幕亮起而不斷有訊息、照片密集傳送,被上訴人隨手拿起一看,始察覺上訴人與李紫妤過從甚密,其後進一步查看,發現李紫妤留存如附表一所示之照片,顯示其與上訴人相約前往各景點約會遊玩,互動如熱戀中情侶,以各種親密、猥褻、逾矩之拍照姿勢留下紀錄;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見上訴人與李紫妤常以「寶貝」、「老公」、「老婆」等語互相稱呼,並互訴衷情,上訴人甚以詩詞記錄其與李紫妤發生性行為之過程;復發現上訴人及李紫妤對話錄音,內容係討論雙方互相愛撫、做愛之經過、體驗,連被上訴人及李紫妤間親密性事亦遭露骨談論,其等並趁被上訴人外出未返家時相約至旅館過夜。上訴人自始即知李紫妤為有配偶之人,竟與李紫妤發展婚外情,且多次發生性行為,嚴重侵害被上訴人權益,讓被上訴人婚姻幾近破碎,深夜思及每每痛苦無以名狀,幾至精神崩潰,而受有精神上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上訴人自應賠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聲明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光憑幾張照片即斷定上訴人與李紫妤有性行為,完全無具體證據,一切憑空想像不足為證。被上訴人稱上訴人所寫打油詩,此係因上訴人及李紫妤均姓李,上訴人認李紫妤為女兒而即興寫的,被上訴人卻將打油詩硬牽扯為性器官,上訴人從70歲起即無性能力,難道已無性行為能力之人會去跟異性通姦?實則,被上訴人為達到請求損害賠償之目的,一年前已定期去看精神科,此係有計劃性製造他人害被上訴人精神病之佐證,被上訴人自應提出上訴人有造成被上訴人之精神損害之精神科證明。另據李紫妤轉述,被上訴人先前亦有外遇侵害李紫妤之配偶權,經李紫妤提告該外遇對象判決在案,且李紫妤遭被上訴人逐出家門10年,無怨無悔、自立更生,無論天候均接送兒女於國、高中上下學,後被上訴人要李紫妤回家住,其也從善返家。李紫妤為生活所需而開設理髮店經營,因上訴人前往剪髮而認識,被上訴人不但未給生活費,並變本加厲對李紫妤凌遲、家暴,如晚上鎖門不讓李紫妤進屋睡覺、趁洗澡時拆掉熱水器電池、要求晚間不得穿內衣睡覺、性生活不准關門,並時常至理髮店內外大聲指責李紫妤,以淫婦、蕩婦、討客兄及三字經等不堪入耳之詞謾罵侮辱,李紫妤曾報警備案,更多次想跳河自殺、自殘,後上訴人告知李紫妤同姓、同屬雞,將她當女兒看待、設法解決,並帶李紫妤至林口竹林寺、中和烘爐地、十三行博物館等地以抒解壓力,絕無被上訴人想像齷齪不堪。另李紫妤因買賣股票看盤而向上訴人借用蘋果平板電腦1台,李紫妤稱於112年6月29日午夜遭被上訴人偷取未還,該平板電腦內有上訴人個資、重要珍藏文稿、圖像,因被上訴人占有無法更新銷毀,上訴人將依刑法竊盜、竊佔、侵占、妨害個資等另行提起刑事訴訟,是被上訴人資料來源為偷取李紫妤手機、上訴人平板電腦翻印而得,並無任何證據可證上訴人侵權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兩造就敗訴部分不服,各自提起上訴、一部附帶上訴,上訴人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並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原審敗訴部分提起一部附帶上訴【未據上訴部分已告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下不贅述】,其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上訴人之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上訴人是否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認定: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且該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他方配偶權利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甚明。再按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必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又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權糾紛,就證據之證明力係採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亦即負舉證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已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即非不可採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上訴人主張其與李紫妤於97年6月13日結婚,迄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之事實,業據被上訴人提出戶口謄本(現戶部分)1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5頁),應認為真正。
 ⒊經查,依卷附被上訴人所提出,並據上訴人自承其內人物確為其與李紫妤之照片(見原審卷第27頁至65頁、本院卷第133頁)顯示其中多有上訴人及李紫妤親暱擁抱、環抱、牽手、親吻或上訴人個人洗澡,甚至可見上訴人亦曾將手直接伸入李紫妤上衣內等親密行為,其等間之舉止顯係逾越一般交誼之親暱舉動,上訴人尚自承有些照片比較親熱,是有點逾越等語(見本院卷第198頁),應可論斷上訴人與李紫妤間之行為,實已逾社會一般通念就普通朋友間之正常社交所能容忍之範圍。
 ⒋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李紫妤間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業據被上訴人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67頁至187頁),上訴人則不否認該等訊息係其與李紫妤所為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而依上訴人與李紫妤間之前揭對話內容,可知其等以「寶貝」、「老公」、「老婆」相互稱呼,此與上訴人所辯係把李紫妤當女兒看云云,顯然不同,且上訴人及李紫妤對話內容多次提及「你是我一生的最愛」、「愛你」、「想你」、「情深似海」、「感情」、「真情摯愛」、「喜歡被你呵護」、「愛之旅」、「蜜月之旅」等對話,上訴人並稱至111年1月18日係「滿1週年」,李紫妤則於112年1月18日表示「2週年紀念快樂」等情,確有已逾越一般交誼,如情侶般之親暱言論,且應足論斷其等係自110年1月18日起,正式確認以親密男女感情關係交往,始以當日為週年紀念日。另依前揭對話紀錄,其中李紫妤於112年2月7日向上訴人稱:「寶貝你說我們要煮什麼菜來吃呢?」、「香煎~?」、「下星期去煎一下」、「好久沒相煎了」、「這菜單真爽口」、「好吃好煎」、「上吃的飽!下又滿足」、「說到我妹妹都感覺到了」、「濕濕的」、「裏面好想要弟弟喔!」、「迫不及待」,及同年月13日稱:「寶貝我們明天一起抱抱」、「親親」、「好我們一起睡覺了()溫存」、「相煎」、「只要有機會!我們倆就要過夜度假喔!」等語(如附表二編號18、25所示),是從上開對話內容之前後文以觀,應得推認該「香煎」之語係李紫妤用以與「溫存」並列,隱喻「相姦」行為之詞,應係關於發生肉體親密關係之討論,且發生之對象顯為上訴人。再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人與李紫妤間談話錄音檔譯文(上訴人自承確為其與李紫妤間之對話,見本院卷第175頁至180頁、198頁),其等曾於111年5月22日談及「你自己動不動就要偷襲那隻鳥」、「是你要偷襲我的妹妹」、「他說都很緊。你都不覺得緊喔?」等語(見本院卷第178頁);另於111年9月8日,上訴人與李紫妤則談論至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旅館,僅需300多元即可一起住宿一晚之事(見本院卷第180頁);復於111年12月7日,李紫妤因要找尋他人電話,而向上訴人詢問對話日期時,亦提及2人趁被上訴人去爬山時去休息之事,上訴人並稱「那已經多久沒有滾床了…你講講」等語(見原審卷第189頁),前開各錄音譯文內容,並經本院勘驗被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無訛(見本院卷第186頁,錄音光碟另置原審證件存置袋內)。則綜合上開事實,應得推認上訴人與李紫妤自110年1月18日起,至112年5月之期間,係以親密男女感情關係交往,並有多次同遊及在旅店同宿之事實,且曾發生肉體親密關係,其等之交往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就普通朋友間之正常社交所能容忍之範圍,足以破壞李紫妤與被上訴人間家庭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並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⒌且依上訴人與李紫妤間之前揭對話、錄音內容,李紫妤曾向上訴人稱「我是無法離婚」,及上訴人稱「希望我們之間低調一點」,另2人間尚有討論被上訴人何時會出現在李紫妤所經營店面附近,白天相處要小心等語(如附表二編號7、28、39、40所示,及本院卷第176頁至177頁錄音譯文),堪認上訴人與李紫妤交往時,已知悉李紫妤為有配偶之人。從而,上訴人及李紫妤間此等感情交往行為,即屬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足令被上訴人精神上痛苦,且其情節自屬重大,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⒍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本件所提資料來源為偷取李紫妤手機、上訴人平板電腦翻印而得,並無任何證據可證上訴人侵權,且其已無性能力,不可能與異性通姦云云,惟查:
 ⑴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院審酌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且類此夫妻違反忠誠義務行為證據取得極為困難,苟取得之證據具相當重要性與必要性,取得之行為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基於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即非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查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照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錄音等證據資料,據被上訴人陳稱係自李紫妤手機內偶然看到後翻拍,或係趁其睡覺時試密碼解鎖成功後取得相關照片及訊息,沒有動手搶奪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尚非屬被上訴人自行或僱請他人以不法於私密場所竊錄等嚴重侵害人性尊嚴之方式獲得,且無法認為有持續、長時間不法侵害隱私權,或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等情形,考量上開證據資料於此類案件中具相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被上訴人確有使用該等證據維護其身分法益之訴訟權益,並促進法院發現真實,經利益權衡後,應認被上訴人得以上開證據作為證據方法。是本院綜參上開具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輔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以為綜合判斷,認上訴人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非法取得證據,不足作為證明本件侵權行為云云,即非可取。
 ⑵至上訴人辯稱其自70歲起即無性能力乙節,雖經其提出其在板橋中興醫院就醫治療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及混合型血脂異常等藥物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235頁),然此並非關於性功能障礙之診斷,且性交行為亦不限於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為之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款參照),況依上說明,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而以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為已足,則上訴人此部分所為抗辯,縱或屬實,仍不影響本院關於上訴人不法侵害被上訴人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判斷。
 ㈡再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與李紫妤婚姻存續期間,與李紫妤有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之親密行為,破壞被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被上訴人精神上自受有相當大之痛苦,又審酌被上訴人為專科畢業,任職五金公司擔任製程工程師,111年度所得總額為55萬8,479元,名下有不動產56筆、汽車1輛及多筆投資;上訴人為高職畢業,現已退休,經濟狀況佳,每月領取國民年金3,800元,無其他收入,111年度收入總額為3,061元,名下有不動產6筆、汽車1輛等節,經兩造於原審審理中陳報在卷,並有原審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99頁至202頁、216頁,及原審限閱卷)。綜上,本院審酌兩造上開學經歷、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及前述兩造與李紫妤間之關係、上訴人及李紫妤間自110年1月18日起,至112年5月之期間,有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行為,暨原審未認定上訴人與李紫妤間之交往已達發生肉體親密關係之程度,而判命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之精神慰撫金為30萬元,尚屬過低等情,認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應以50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至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係主張上訴人侵害配偶權,被上訴人並未提出精神科醫師之具體證明,為何係判定為精神損害賠償,且被上訴人前亦曾與他人外遇,上訴人即無庸賠償云云,然精神慰撫金僅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別稱,倘上訴人之行為已屬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即應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尚不以被上訴人提出精神科就醫紀錄為必要,至多僅影響賠償金額之認定;另上訴人所提出被上訴人前與他人間婚外交往之法院判決(見本院卷第39頁至43頁),亦至多得作為法院斟酌被上訴人與李紫妤間關係程度,而判斷本件上訴人應賠償金額之參考,尚難以此即認上訴人毋庸賠償被上訴人之損害。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為損害賠償,係屬無確定期限之債權,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被上訴人就上開經准許之損害賠償金額50萬元,併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4月19日(該書狀繕本於113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第195頁)起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以外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原審就上訴人應再給付部分(即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上開不應准許(除確定部分外)部分,原審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被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附帶上訴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命其給付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本件判決所命給付,上訴人上訴第三審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本院判決後已告確定,毋庸再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審就本院命再給付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結論尚無不符,應予維持。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附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一:
編號
出遊時間
出遊地點
照片卷頁
備註
 1
110年2月19日
新北市八里區十三行博物館
原審卷第27頁

 2
110年2月26日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公園
原審卷第29頁

 3
110年3月28日
新北市土城區承天禪寺
原審卷第31頁

 4
110年8月10日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老街
原審卷第33頁

 5
110年9月11日
新北市林口區竹林觀音寺
原審卷第35頁至37頁

 6
110年9月14日
新北市板橋區板橋車站
原審卷第39頁

 7
110年9月22日
新北市三峽區三峽老街興隆宮
原審卷第41頁

 8
110年9月28日
臺北市中正區植物園
原審卷第43頁

 9
111年1月28日
不詳
原審卷第45頁

 10
111年2月28日
不詳旅館
原審卷第47頁

 11
111年3月19日
新北市淡水區天元宮
原審卷第49頁

 12
111年3月25日
不詳餐廳
原審卷第51頁

 13
111年5月4日
臺北市士林區士林官邸
原審卷第53頁

 14
111年5月13日
不詳處之淡水河
原審卷第55頁

 15
111年6月4日
不詳旅館
原審卷第57頁

 16
111年7月30日
新北市淡水區渡輪
原審卷第59頁

 17
111年9月13日
新北市烏來區烏來瀑布
原審卷第61頁

 18
111年9月16日
新北市八里區
原審卷第63頁

 19
111年10月22日
不詳餐廳
原審卷第65頁

附表二: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卷頁出處(均為原審卷)
 1
不詳
上訴人:李花春開逢暖陽
    真情摯愛首插秧
    春臨大地紫金香
    情深似海永纏綿
    生生世世妤一人
    山盟海誓可問天
    比冀天涯共嬋娟
    有情荒草無情天
    無悔人生戀無限
    真情摯愛難覓見
    人生知己有幾人
    情海無涯總纏綿
    真真假假何為真
    何以情海常遺恨
    玩世不恭奈何天
    逢人不淑苦難言
    相知相惜一份緣
    珍惜擁有在心田
    幸福快樂在人間
    情海萬中難擇一
    十全十美舉世稀
    真情摯愛談何易
    互忍互讓倍珍惜
    斤斤計較最禁忌
    緣盡情了莫戀依
第69頁
 2
不詳
李紫妤:親愛的我祈願…我們年年有今日。歲歲有今朝…愛比天長。情比地久…(愛如天長。情如地久…)
    真善美(真真切切的愛。善良貼心的情。美麗善解人意的紫妤。)
    真善美(真真切切的愛。善良貼心的情。美人只愛紫妤。)
上訴人:真情摯愛永不移
    善待自己更豔麗
    美麗佳人吾心妤    
第69頁
 3
不詳
上訴人:我很樂意陪你~走過下半輩子快樂的人生~永遠是無怨無悔~所以凡是小心為要。
第71頁
 4
不詳
上訴人:終生不悔~唯你是愛
李紫妤:我們的山盟海誓
第71頁
 5
不詳
上訴人:真情摯愛~在乎永恆~珍惜擁有
……
上訴人:讓我們努力邁向~6個月~1年~2年~至永遠。
第75頁
 6
110年12月21日
上訴人:我會把你的平板、套房的鑰匙送還給你。我不知道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原來互相陪伴一生一世永不分離、是一句玩笑話、到明年元月18號才滿1週年、竟然撐不過去、我只能說遺憾!因為我沒有選擇權、你隨時可以要與不要這一份感情、常常問我愛不愛你更是一句大玩笑話、既然你有更好的選擇、我也不得不接受被拋棄、感謝你11個月以來、帶給我們的快樂跟歡笑、為了不造成對你的拖累、我還是衷心地祝福你。不捨又何奈
第82頁至83頁
 7
111年4月9日
上訴人:早安~寶貝、一切沒變、承諾是永恆的、感情不會一瞬間改變、只是調整一下生活作息的方式罷了、我只是希望我們之間低調一點、免得造成後悔莫及的結果、請不要胡思亂想、未免把事情看得太嚴重了、愛永遠是綿綿無絕期、直到永遠、天荒地老、堅若磐石的感情、你是我一生的最愛、這不是說說而已、相信我們誰都不會變心、永遠最愛你的人、愛你喔!
……
上訴人:今天才一起共吃午餐、我已經好話說盡、你為何不能釋懷、寶貝不要這樣折磨你、讓我們恢復原來的歡樂、那樣的甜蜜、平板今天不用來拿、你氣為消我怪你、不要忘記我們兩個還有長遠的路要走、愛你請留步。  
第85頁至91頁
 8
111年7月10日
上訴人:戲夢人生總蹉跎 
    歲月匆匆不恭候
    一曲相思懷念多
    鍾愛一生併肩走
    無怨無悔唯你我
    老夫少妻甜蜜過
    情深似海倆牽手
李紫妤:寶貝我們一定可以跟以前一樣開心快樂的享受生活的
    (愛你唷貼圖)
    我要洗澡
……    
第93頁
 9
111年8月23日
上訴人:寶貝~我愛妳~一句~百、千、萬句~我愛妳、都不足以表達我內心對妳的~真誠摯愛與感謝~今生有妳~我的人生幸福無憾~感謝阿彌陀佛~賜予我倆相逢~相知~相惜~相愛~愛深情切~無怨無悔~不要問前生今世~誰欠誰?只有直到永遠的~愛相隨~最近我有些情緒上的問題、我只能說~親愛的~萬分對不起、原諒我沒做好情緒管控、寶貝~委屈妳~這輩子我們誰都不能沒有對方~愛若磐石~切記~妳~永遠是我這輩子~唯一的~最愛~直到天長地久~寶貝~好膽嘜走~時刻~想妳~永遠愛妳。
第95頁
 10
111年9月1日
上訴人:你永遠是我的最愛、不只愛不釋手、你更是我生活上的全部、永遠的最愛
李紫妤:(愛你唷貼圖)
第97頁
 11
111年10月24日
上訴人:為了準備今晚的惜別會、特別提前洗澡、牙齒刷的乾乾淨淨、以免被嫌有口臭、嘴唇用菜瓜布搓洗三次、還噴了香水、慎重其事的這一特別日子、原來還是熬不過兩年、有點可惜、就要~吻別~很抱歉!都因為我愛你不夠深、不夠體貼、雖然我盡力而為、仍然達不到你的要求、想必有更多人、更符合你的條件、唯有默默的祝福你。

第99頁至101頁
 12
112年1月1日
李紫妤:你那麼忙!電話都忙線中!長舌公。。不用打給我了----
    真的很受不了。。還在跟誰熱情如火---熱線中---
    新年的第一天。就搞這種事。。。傻眼---
    他回來了!不要打給我了!明天你繼續忙---繼續長舌。。。
    今天的好心情。都被你搞壞了!真的好不爽---。你明天繼續搞你的熱情如火如荼的脫序行為---!明天也不用打給我了。。我要補眠。。。 
第103頁
 13
112年1月7日
……
李紫妤:寶貝祝你早日康復
第105頁
 14
112年1月12日
李紫妤:我的寶貝今天看到你。好開心!但是看到你整個人瘦一號!好不捨
    好想抱著你!親著你!把你抱在懷裏呵護著你!我的寶貝生一場新冠病!把你折騰到不成人……
第109頁
 15
112年1月18日
李紫妤:(愛你貼圖)
    2周年紀念快樂
    ……
第109頁
 16
112年1月23日
上訴人:嫩雞閤家瑞芳去
    公雞空閨孤又寂
    初二方聞母雞啼
    甜言蜜語訴別離
    三言兩語嫌小氣
    情深似海難用語
    甜心寶貝莫生氣
    相思難以三兩語
    兩地相思情依依
    朝朝暮暮幾時聚
    瑞芳板橋遠千里
    生生呼喚我愛妳
    別再撒嬌嬌滴滴
    痴痴等待寶貝雞
    歲次倫元屬雞年
    金雞賜福笑嘻嘻
    百元快剪妳第一
    招財進寶最欣喜
    雞雞萬事皆如意
    心想事成無遠慮
    千山萬水共舟濟
    大年初三相思語
    甜心寶貝請謹記
    永恆唯一最愛你
    2023農曆初三
第113頁至115頁
 17
112年1月24日
李紫妤:回去陪你喔!
    寶貝不可回收喔!
上訴人:夫唱婦隨泡溫泉
    抓雞摸奶又抓鞭
    一絲不掛袒埕見
    水中打炮倍新鮮
    高潮迭起爽翻天
    迎接金雞好過年
……
李紫妤:他一早就對我毛手毛腳!我不服從。他就不爽的說泡湯的錢他不出。我要去就自己出錢!所以我就說我不去了!我不去了!
……
李紫妤:當然想啊…可是現在局勢不明欸……寶貝等我通知喔!
    ……
    我算是很倒楣!還是很幸運呢?進去泡湯!選到一間冷到不行的湯!沒溫泉熱水!只有一點小溫泉水!整池都冷了!越泡越冷!我越泡越不對勁!冷到不行!快冷死!暈倒!大概20分鐘以上!我心想在泡下去!會冷死!我就按求救鈴!也沒人理我!我就趕快爬起來!泡去找我女兒那間一起泡!次把身體不適寒氣逼出!後來跟櫃檯講!他賠我一張泡湯卷!(半年期限) 我們明天去泡好嗎?
……       
第117頁至123頁
 18
112年2月13日
李紫妤:好像我們倆人喔!
上訴人:明天西洋情人節
李紫妤:我知道啊!你比我更年輕
    都知道欸!
    寶貝我們明天一起抱抱
    親親
……
李紫妤:……
    好我們一起睡覺了()溫存
    相煎 
    只要有機會!我們倆就要過夜度假喔!   
第125頁至127頁
 19
112年2月14日
李紫妤:寶貝好喜歡你!好愛你!你是我今生今世的唯一!我要生生世世都跟你在一起!永遠不分開!
    喜歡被你愛!喜歡被你疼!喜歡被你呵護!
    我們從今天以後都不吵架!不歐氣!
    ……
    每天開開心心!快快樂樂!
    好喜歡每天跟你黏在一起
    因為你是我的最愛!我的唯一!
    怎麼沒寫情話情書給我呢!?
第129頁
 20
112年2月16日
李紫妤:……
    你不來!我就不去看了!
上訴人:不是告訴你我妹妹、妹婿來晚上在家吃飯、現在在泡茶、不要吵了
李紫妤:(貼圖)
上訴人:謝謝寶貝的體諒~愛你喔!   
第131頁至133頁
 21
112年2月17日
李紫妤:寶貝我喜歡這樣的稱呼喔!
    ……
第135頁
 22
112年2月18日
李紫妤:寶貝明天載我回娘家喔!謝謝你!
    ……
    我要下去了
    你可以過來了
    ……
    他不在家!不知去那裏了
上訴人:(收回訊息)    
    是喔!
    機車不見!
    還好我們沒見面
第135頁至137頁
 23
112年2月22日
李紫妤:……
    寶貝花生好好吃喔!
    2/28假期劉忠和去爬4天的山!女兒出去玩2天!兒子不回來!我們去度假過夜喔!
……
李紫妤:我到全家了
    怎麼沒看到你呢?
    (語音取消)
    寶貝我到家了
第139頁
 24
112年1月28日
上訴人:抱歉手機都沒有響
李紫妤:都這樣說
    每次都這樣說
    (語音無應答)
    這麼晚了又在跟別人講電話了
    啊!就回應這樣!就不理我了!還說多愛!多關心!講電話比我重要!比我要緊啦…
    ……
    我投降了!不想等人了!你就繼續努力不懈的講吧!我會關靜音!不想接你的電話了!也不要再做解釋了!不想聽了!因為每次都是一樣的回應!千篇一律!不聽也罷!
    (語音無應答)
    你真的好過份!還一直講!又再談情說愛了!你就去吧!看那一個人對你好!你就去吧!我不在乎!也不留你了!
上訴人:(語音通話結束05:21)
……    
第143頁至147頁
 25
112年2月7日
李紫妤:我們去逛菜市場
    現在去
……
李紫妤:寶貝你說我們要煮什麼菜來吃呢?
    香煎~?       芝麻髮菜湯
    下星期去煎一下
    好久沒相煎了
……
李紫妤:這菜單真爽口
    好吃好煎
    上吃的飽!下又滿足  說到我妹妹都感覺到了 濕濕的
    裏面好想要弟弟喔!
    迫不及待
    你都沒反應欸~
    是嗎!?
……      
第149頁至153頁
 26
112年2月9日
李紫妤:……
    寶貝我們一起睡喔!
……
李紫妤:寶貝下日期要回娘家看爸爸陪他們吃午餐!你幫我準備一些地瓜!我要帶回家!謝謝你!    
第153頁至155頁
 27
112年2月10至11日
上訴人:(語音通話結束00:59)
李紫妤:寶貝謝謝你!辛苦了!愛你喔!
……
李紫妤:他明天去爬山喔!
    可能凌晨三點5:00就出門了
    他確定3:30出門
    明天是我們的天下了!
…… 
李紫妤:寶貝來載我喔!    寶貝今天我想去泡湯!
    幾點要去呢?
    (語音無應答)
……      
第155頁至159頁
 28
112年2月12日
……
李紫妤:是啦…我是情緒化!我是無法離婚
    但我只能被愛!被呵護!這對你來說很難嗎?
    我一無所有!只剩下你了!我怎麼辦呢?
第161頁
 29
112年2月25日
李紫妤:寶貝他早上會出門
上訴人:是的
    假日人多~房租貴
    請不要吵。中午12點過後再說、我正在睡覺、
第163頁
 30
112年3月8日
李紫妤:……
    我們一起穿情侶鞋喔!
上訴人:收到
……        
第163頁
 31
112年3月9日
李紫妤:今天的雲林故鄉愛之旅
    春生&紫妤我們的雲林故鄉愛之旅!
    (貼圖)
……    
第169頁
 32
112年3月10日
李紫妤:女兒明天要出去玩
    星期一也請假
    因為她們週年慶
上訴人:好啦等她出去、再決定你來不來?我現在要吃安眠藥睡覺‧
第165頁
 33
112年3月12日
……
李紫妤:寶貝我們渡過了一個溫馨甜蜜的蜜月之旅(感謝有你的精心安排!才會有我們此生甜蜜精彩的兩人世界愛之旅)
    ……
第167頁
 34
112年3月23日
……
李紫妤:寶貝好想你好想你好想你喔!
……
第171頁
 35
112年4月9日
上訴人:親愛的老婆大人、夢中見
李紫妤:明天解釋一下!這幾小時在做什麼?    
第175頁
 36
112年4月16日
李紫妤:……
    我很無助
    人生苦短!要幹嘛呢?
    我活的很累!好苦
    事事不如意
    我不應該!介入你的家庭!破壞你們的關係!
第177頁
 37
112年4月17日
李紫妤:……
    老公明天我們一起努力賺錢喔!
    明天要去喝咖啡欸!怎麼玩呢?
第177頁
 38
112年4月26日
李紫妤:……
    又不看賴了
    明天帶老婆去散心
第179頁
 39
112年5月18日
李紫妤:不要來
    劉忠和
    來了
    他有看到你了!還說有人送晚餐來了
    (語音取消)
    不要打給我喔!
    (語音通話結束31:40)
第181頁
 40
112年5月21日
李紫妤:……
    你知道嗎?他現在在店附近看我!他2:50到店附近
上訴人:(未接來電)
李紫妤:他剛才才走了
    (語音通話結束04:23)
……
李紫妤:他連白天都在懷疑了!
    我們白天要更小心
上訴人:收到  
第181頁
 41
112年5月6日
李紫妤:是啊…我們的訂情花……
第183頁
 42
112年5月9日
李紫妤:……
    老公到家要賴老婆喔!
    怎麼還沒回家呢?
    都11點了
    還不回家
    你要玩到幾點呢?還不回家嗎?
    ……
第185頁
 43
112年5月12日
李紫妤:……
    你晚上都不看賴!還說什麼多愛多愛!到底是講真話嗎?
    騙很大欸!
第1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