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124號
上 訴 人 陳治
林春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貞貞
被 上訴 人 基隆遊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前具狀陳報以下事項:㈠原土地所有權人陳鄭秀與系爭建物原所有人張麗玉間所成立用地建屋契約之定性及具體內容為何?㈡關於民法第425條類推適用、占有連鎖理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判決要旨所揭櫫基地受讓人於例外情形應受原用地建屋契約關於不動產繼續「占有法效之拘束」之法律上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