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廖家惠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被 上訴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翔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