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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天階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泉
訴訟代理人 鄭國照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煌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