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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阮語豔   
被  上訴人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效宇 
訴訟代理人  陳祐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96年間就讀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醫務管理學研究所時發表碩士論文「中部地區孕產婦對產後照顧(坐月子中心)需求之探討-以台中市為例」(下稱系爭論文),並於96年7月31日簽訂「中國醫藥大學博碩士論文授權書」(下稱系爭授權書)授權中國醫藥大學無償使用系爭論文,及授權被上訴人有償提供各學校、網站瀏覽或下載,但須給付伊權利金;惟被上訴人竟在「電子學位論文服務ETDS」資料庫(下稱系爭資料庫)中將系爭論文設定為無償公開,任由使用者得任意瀏覽或下載系爭論文,範圍遍及國內外各網站,侵害伊之著作權,且更改系爭論文之實際下載次數,而未核實計算權利金。系爭論文經瀏覽次數為4747次、下載次數851次,按一般資料庫使用市價,以瀏覽每次新臺幣(下同)100元、下載每次200元計算,分別各為47萬4,700元、17萬200元,伊所受財產損失合計64萬4,900元,僅一部請求50萬元。又伊因系爭論文被公開予外界知悉,遭質疑有剽竊,影響到學歷完整性,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爰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在其所建立之系爭資料庫中,將系爭論文設定為有償公開(因被上訴人擅自將系爭論文設定為無償公開任由他人下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後開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就原審判決駁回其餘請求部分,未聲明不服)。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與中國醫藥大學於95年3月間簽訂「電子學位論文服務合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伊有權將系爭資料庫中之論文提供給消費者免費瀏覽論文摘要,或提供機關團體在試用期免費下載,並於消費者支付費用下載後,提撥一定比例予著作權人及中國醫藥大學,而系爭論文自96年7月31日收錄於系爭資料庫起至110年12月31日下架止,共計下載次數880次,其中付費下載次數為711次,其餘169次均為試用期之免費下載次數,伊並未更改實際下載次數,且已據此計算權利金將應提撥之比例分別給付予上訴人及中國醫藥大學。伊已將系爭論文自系爭資料庫下架,上訴人縱有上網在國內、外搜尋查得系爭論文,亦非伊所提供,伊並未侵害上訴人之著作權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經查,被上訴人與中國醫藥大學於95年3月間簽訂系爭契約,並檢附有權利金方案、學位論文授權書;上訴人於96年間就讀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醫務管理學研究所時發表系爭論文,並於96年7月31日簽訂系爭授權書;被上訴人自96年7月31日起將系爭論文收錄於系爭資料庫,並對外予消費者觀看及下載;被上訴人與中國醫藥大學於107年11月30日簽訂「博士、碩士論文著作授權電子出版合約書」,並檢附有權利金方案、華藝ETDS學位論文提交系統附約;上訴人於106年、107年曾填寫請款同意書及領據向被上訴人請款系爭論文相關權利金1,103元、64元,並經被上訴人如數匯款支付等情,有電子學位論文服務合作合約書、權利金方案、學位論文授權書、系爭授權書、請款同意書、領據、玉山銀行新臺幣付款結果查詢、博士、碩士論文著作授權電子出版合約書、權利金方案、華藝ETDS學位論文提交系統附約可證(見原審卷第55-60、63、67-8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8-179頁),堪信為真實。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系爭論文提供使用者無償下載,更改實際下載次數,未核實計算權利金,並造成其精神上痛苦,請求被上訴人賠償80萬元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簽訂系爭授權書同意中國醫藥大學授權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得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提供免費試用作為銷售方式,又系爭論文於免費試用期間之下載次數為169次,嗣後收費期間之下載次數為711次,被上訴人已依約給付權利金予上訴人,及上訴人未就被上訴人更改系爭論文實際下載次數乙節舉證以實其說等情,業經原判決論述甚詳(見原判決第4-6頁),本院此部分意見與原判決相同,爰依上開規定予以援用,不再贅述,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系爭論文提供使用者無償下載,更改實際下載次數,未核實計算權利金云云,尚無足採。本院另補充如下:證人即中國醫藥大學圖書資訊中心兼任組長鄭麗美證稱:依據本校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契約,若學生同意授權論文,則被上訴人就會將論文放在中文碩博士論文資料庫暨平台服務或華藝線上圖書館,被上訴人再給予學生權利金,學生授權時有三個方案,第一個是不授權,第二個是授權但權利金捐由學校領取,第三個是授權由研究生自己領取權利金,被上訴人依約要給本校20%權利金,若被上訴人一年內都無法聯絡到研究生,會在隔年把該筆權利金捐回學校;這些年來,被上訴人的員工若找不到研究生時,會與伊確認研究生的聯絡方式,伊並未聽過被上訴人尋找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00-205頁),可認被上訴人已依約給付權利金予上訴人,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核實計算權利金云云,難認可取。
 ㈡又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系爭授權書約定將系爭論文收錄於系爭資料庫中,對外銷售營利,並定期與上訴人結算權利金,自非無義務而為上訴人管理事務,且被上訴人所受利益係基於系爭契約、系爭授權書之約定,具有之法律上原因,另上訴人未舉證被上訴人有侵害系爭論文之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法益等情,業經原判決論述甚詳(見原判決第6-7頁),本院意見與原判決相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援用,不再贅述。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