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緒倫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被上訴人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家宏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家宏為被上訴人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113年9月3日宣示判決;被上訴人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變更為吳家宏,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3年8月28日桃市桃工字第1130049376號函可稽,吳家宏於113年9月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