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台灣南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瑜哲
上 訴 人 王榮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蔡淑芬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 泓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2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6行關於「王榮貴」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榮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