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台灣南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瑜哲  
上  訴  人  王榮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蔡淑芬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  泓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2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6行關於「王榮貴」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榮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