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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林美珠
王金寶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律師
上 訴 人 吳木松
吳明珠
吳明月
吳國源
曾謀仁
黃金頭
陳聖凱
陳民哲
洪鳳蓁
戴美惠
鍾志娃
許淑嫻
陳濬豪
黃新發
顏鴻順
施錦泉
前列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麟
上 訴 人 林宏樹
陳家蓁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上 訴 人 黃淑華
羅宴琳
李靜智
陳瓊瑤
吳佳蓉
吳佳臻
受 告知 人 陳民哲
楊子輝
李承新
蔡鈺瑋
李技霖
被 上訴 人 葛基成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