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吳鄭美娟(即吳木松之承受訴訟人)
吳宗學(即吳木松之承受訴訟人)
吳璧吟(即吳木松之承受訴訟人)
吳宗穎(即吳木松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珠
王金寶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律師
上 訴 人 吳明珠
吳明月
吳國源
曾謀仁
黃金頭
上列1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全興
上 訴 人 陳聖凱
陳民哲
洪鳳蓁
戴美惠
鍾志娃
許淑嫻
陳濬豪
黃新發
顏鴻順
施錦泉
上列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麟
上 訴 人 林宏樹
陳家蓁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上 訴 人 黃淑華
羅宴琳
李靜智
陳瓊瑤
吳佳蓉
吳佳臻
受 告知 人 陳民哲
楊子輝
李承新
蔡鈺瑋
李技霖
被 上訴 人 葛基成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鄭美娟、吳宗學、吳璧吟、吳宗穎為上訴人吳木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吳木松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4年2月2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吳鄭美娟、長子吳宗學、長女吳璧吟、次女吳宗穎,均未於3個月內拋棄繼承,有戶役政資訊網站-親等關聯(一親等)、個人基本資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本院限閱卷第35-55頁、本院卷第377頁),經本院通知吳鄭美娟、吳宗學、吳璧吟、吳宗穎,其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03-311頁),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命其等4人為吳木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