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張文俐
被 上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上訴 人 林芷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強制法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已由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提高為150萬元。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觀同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即明。而債務人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債務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為準,若執行標的物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之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價額較低之執行標的物價值為度,而非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
二、經查:
㈠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0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聲明乃求為廢棄系爭判決,並應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223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暨應將伊母魏寶玉所留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房地)回復登記於伊及其他魏寶玉繼承人名下公同共有(見本院卷第259頁)。
㈡揆諸系爭執行事件係就上訴人繼承之系爭房地為變價分割,上訴人訴請撤銷該執行程序,與撤銷執行程序後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回復為執行前狀態之訴訟目的一致,均在使上訴人得以回復為系爭房地之公同共有人身分,而有相互競合情事,無須併計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上開執行程序經撤銷後,上訴人可得客觀上利益即為其依應繼分比例可得享有系爭房地之潛在應有部分交易價值;衡以系爭房地於112年7月25日之拍定價為5,899,000元(見一審卷第69頁),斯時距離上訴人於112年9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之時間相近(見一審卷第9頁),應可作為估定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交易價值之依據,則依此計算後,上訴人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回復為系爭房地公同共有人身分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應為1,179,800元(計算式:5,899,000元×1/5;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為1/5,見一審卷第166頁);此利益低於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於臺北地院另案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債權額本息2,395,525元(見本院卷第215、223頁),是依前揭說明,上訴人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價額較低之上訴人依應繼分比例可得享有系爭房地之潛在應有部分交易價值為度,而非遠東商銀於另案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執行債權額本息。
㈢又臺北地院前曾以112年9月28日112年度訴字第432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79,800元,並命上訴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見一審卷第77至79頁),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3日送達予上訴人(見一審卷第81頁),復於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再度諭知上訴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仍與上開裁定相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等語(見一審卷第159、160頁),而上訴人僅陳明無資力繳納、會另外聲請訴訟救助(見一審卷第160頁),並未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一事提起抗告或為數額爭執之意;且被上訴人於收受上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後(見一審卷第199頁),亦從未對於裁判費數額有何反對意見;足認兩造前就臺北地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一事未為任何爭執,該核定標準又無明顯錯誤或不當而應另予核定之情形,堪認上訴人已可得知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結果甚明。
㈣綜合以上各節,上訴人對於本院系爭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即為1,179,800元,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系爭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附表:被繼承人魏寶玉遺產列表
| | | |
| |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