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被 上訴 人 遠芳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文芳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鍾南賜間給付價金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最後準備程序期日始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5,050元,惟迄未依其當庭表明願自行繳納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