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曹俊生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高文洋律師
複 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上訴人 基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統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