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宏昱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仁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