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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宏昱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仁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