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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備位  被告  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學乾  
被  上訴人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諭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祥業工程水電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