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二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茂松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宗孝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兩造表明有和解之意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