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祐慧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楊曜隆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沅諭律師
林哲辰律師
鄭博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