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祐慧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映心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哲辰律師
蔡沅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