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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吳珀承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被 上訴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3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於系爭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系爭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已告終結,有系爭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判決及新北地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堪認本件已無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