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11號
再 審原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瑞慶鐵材有限公司等6人間給付利息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萬923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8萬7,333元,因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