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游宗文
再審被告 李育耕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溢繳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貳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月15日113年度再易字第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4,711元確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元,再審原告向本院繳納4,000元裁判費(見本院卷第41、87頁),溢繳520元(計算式:4,000-3,480=520),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