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80號
再 審原告 郭誠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因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