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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許芷婕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家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薷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複代理人    江蘊生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