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游宜峻
江柏儒
陳宥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被 上訴 人 欣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訴訟代理人 張 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