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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于珊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訴訟代理人  蔡維恬律師
            許芳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其中關於「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一日止,按年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一日止,按年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