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王健壯
訴 訟代理 人 宋重和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泓律師
被 上訴 人 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顏宥騫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羅國豪律師
李勝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譚凱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