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余志偉
高吉村
薛朝陽
羅逸能
謝豐吉
李俊仁
蔡遠香
梁建新
袁榮正
李健生
林奕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複 代理 人 程居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上訴人於109年1月份核發之考績獎金,發放之依據為何?該獎金是否按員工前一年度之表現所核發之獎金?如是,核發標準為何?
上訴人於109年7月份核發之其他獎金,內容為何?發放之依據為何?各該獎金是否按員工前一年度之表現所核發之獎金?如是,各核發標準為何?
被上訴人所屬臺北西區營業處,就考績獎金、其他獎金之發放,有無另訂有發放之標準或核發原則?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