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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笙  
被上訴人    倪睿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凱笙為上訴人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即明。查本件上訴人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翠碧,嗣則變更為陳凱笙,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依上開說明,陳凱笙既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