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抗字第40號
抗 告 人 陳修沁(原名陳科維)
送達代理人 莊佩芬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