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抗字第52號
抗 告 人 陳修沁即陳科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