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易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柯靜江即順傑建材行、育福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伊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柯靜江即順傑建材行、育福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以111年度救字第6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訴訟救助卷宗可參。依前開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