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美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僅於書狀表明請求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4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全然未予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難謂適法,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