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86號
抗 告 人 郭永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錫坤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8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113年度家抗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