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8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