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446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怡君
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詹文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2號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茲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