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正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