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上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林欣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路得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0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