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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上訴人 聯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菖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路 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怡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