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二字第4號
上 訴 人 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偉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