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051號
抗 告 人 陳美溶
代 理 人 薛銘鴻律師
相 對 人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嬌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編號3之「基地坐落」欄,關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