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43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直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