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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43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直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