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38號
再 抗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