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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11號
抗  告  人  陳佳雯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伯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異議駁回。
異議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前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4年度執字第947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9441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執行法院拍賣抗告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相對人就112年11月22日第三次拍賣公告(下稱系爭拍賣公告)關於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查無債務人現實使用部分,拍定不點交」之記載聲明異議,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字第94416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下稱原處分),相對人不服,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原裁定廢棄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前來。
二、抗告意旨略以:執行法院就系爭土地之拍賣,於112年4月26日第一次拍賣、112年5月17日第二次拍賣公告均因查無伊或第三人現實使用部分,而就點交情形記載相同內容,112年10月18第三次拍賣公告(改期前)則記載「系爭土地依卷內資料所示既無債務人或第三人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人聲請點交,執行法院將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等語,且系爭土地使用狀況自第一次、第二次拍賣後並無變動;伊固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但非實際占有使用人,系爭土地鄰近產業道路之作物亦非伊栽種。是原處分人無從將拍賣條件定為依現況點交,並無違誤,原裁定廢棄原處分,顯有不當,應予廢棄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強制執行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聲明異議之期間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又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供參)。
四、經查,相對人前執系爭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執行法院委由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融資產公司)就系爭土地進行拍賣,定於112年4月26日行第一次拍賣,因無人應買,又定於112年5月17日(嗣延期至112年9月20日,並變更拍賣條件)、112年10月18日(嗣延期至112年11月22日,並變更拍賣條件)進行第二次、第三次拍賣,仍無人應買,遂於112年11月23日公告3個月應買,公告前間為112年11月28日至113年2月27日止,相對人於113年2月27日聲請減價拍賣,金融資產公司再定於113年4月3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惟該日仍無人應買,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對系爭土地之執行;另執行法院就抗告人財產除扣得台北永吉郵局之存款新臺幣4,586元外,並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執行法院業於113年5月1日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終結為由,退還相對人原繳文件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全卷查閱無訛。系爭土地拍賣程序既已終結,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拍賣公告之點交記載縱有應為變更之處,已無從執行,相對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處分駁回相對人之聲明異議,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則無二致,原裁定予以廢棄,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