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26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兼
上一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抗 告 人兼
第一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兼
上二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發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52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