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協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