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劉文海
被 上訴 人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滄洲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參 加 人 黃炳榮
兼上列1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十四行、第十五行關於「受託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委託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