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張菀萱律師
參 加 人 陳嘉陽
被 上訴 人 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旻珈